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13-11-21] [热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工程投资的管理,适应医院基本建设财务及修缮工程财务管理的需要,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立项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单项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 
    第三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工程审批
    第四条 按规定需要立项审批的新扩建项目,医院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 按规定需要立项审批的新扩建项目,医院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2)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七条 根据立项批复确认的投资概算,编制项目预算和用款计划,送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及时安排筹集资金,保证资金需求。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列入医院年度预算,大型项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八条 医院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应该选择有相关资质、业务实力强、认真负责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工程招标工作。
    第九条 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支票等,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80万元。
    第十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然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医院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或比价。
第四章    合同的约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协助基建部门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由医院法人代表签署;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价;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施工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必须作出约定:
   (1)预付备料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约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可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备料款的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30%,对大型工程项目应该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工程备料款的起扣时限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示。
    第十五条 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凡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多付款,付款时除具有相应的审批许可外,还必须附工程联系单。
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经监理人员、现场技术人员、工程审价人员以及基建科长审查签字,分管院长及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同意。大金额变更部分要交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五章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每一结算期终了时,应当编制“工程价款结算书”和“已完工程进度表”,经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和基建部门审核、相关人员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结算。
在审核签字中必须明确:①本工程已经支付金额;②本次付款金额;③预付备料款应扣回的金额;④质保金应扣留的金额。⑤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把握好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条款、工程的实际进度和工程结算情况进行付款。为便于竣工结算审计后核减款的扣除,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每期进度款支付控制在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90%;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合同造价的90%。
    按规定,项目总造价不得超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由于设计变更而增加的部分,应控制在50%以内支付,剩余部分经竣工审计后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时,必须审核签定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审查所需支付的款项是否列入已批准的计划中;审查收款单位是否为所签订合同的法定单位(单位名称变更要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审核收款收据是否为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部门所出具;异地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结算发票上应加盖施工单位财务章。严禁使用白条收款收据顶替正规发票报销入账。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付款资料必须齐全。凡需要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应提供相关文件和合同等资料,主要资料有: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招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承诺书、合同协议、工程进度结算清单、监理和基建部门对进度款的审核表、经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书等。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计入待摊投资支出。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标准、范围和额度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付款审批程序为:监理人员-现场技术人员-工程审价人员-基建财务人员-基建科长-分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财务科长。1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必须由医院法人代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至少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保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预留时间、预留方式,应该在合同协议中详细注明。
第六章    工程竣工的清算整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组织整理竣工决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初步审查;基建部门将相关结算资料提交审计监察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由医院内审部门委托有工程预决算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造价结算。
选择的工程审计中介机构,必须要求中介机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相互串通的可能,以保证审价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工作。基建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总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基建部门应该向总务部门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提供固定资产分类清单。
在工程审计尚未完成、工程财务审计报告尚未提供时,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支付情况,暂估入账。待财务审计报告提供后再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总务部门根据基建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分类清单,按主体(土建装修水电)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配电工程、消防工程、中央空调系统、医用气体系统、玻璃幕墙、电梯、各类设备等分类分项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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