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制度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13-06-13] [热度:]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清楚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与接替人员面对面地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在离职前,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应认真办理移交事项,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原经管的会计业务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3.移交人员要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4.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5.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6.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专门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完成的应按规定完成。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其他会计资料、物品等。
  (4)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并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现金、有价证券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应当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方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核对。
  (6)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9.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和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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