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14〕7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温州市卫生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现将此文件转发给各位,请我院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