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稽核制度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13-10-17] [热度:]

    为了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完整,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 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
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稽核工作,设置稽核工作岗位具体负责稽核工作。
    二、  稽核工作的职责
     1.审核财务、总务、设备等部门编制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相互衔接等,并在审核之后,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簿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三、  稽核工作的权限
     1.有权检查、查阅医院的各种文件记录、会计资料、计划预算、合同文书等;
     2.有权检查、清点各项财产物资;
     3.有权检查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
     4.有权制止各项违法、违纪行为;
     5.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纠正差错;
     6.有权查处各类错弊行为,并指出处理意见等。
     四、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有多种,按审核性质分有详查法和抽查法;按审核的技术分有审阅法和核对法。
    五、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审核
   (1)对原始凭证要在付款结算和填制记账凭证前加以审核。具体应审核以下基本要素:填制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实物数量和金额;填制凭证的单位财务专用章及经手人签章。
   (2)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外来原始凭证应有税务(或财政)章,字迹清楚。
   (3)原始凭证还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章。
   (4)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要退回重制,否则拒绝接受。对有怀疑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2.记账凭证的审核
   (1)根据凭证所载经济业务,审核所用凭证是否恰当。
   (2)审核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是否齐全、正确。
   (3)审核摘要说明是否简明扼要、概括。
   (4)审核使用科目名称、应借、应贷以及金额是否正确,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填写和相符。
  (5)审核凭证的填制、记账和会计主管等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
  (6)不经审核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入账。
    3.会计账簿的审核
  (1)审核所使用账簿形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有关账簿是否按规定使用订本账、活页账及卡片账。
  (2)审核账簿经管一览表和目录的内容、填写及印章是否齐全。
  (3)复核记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时间顺序及时记账,字迹是否清楚,数字是否准确等。
  (4)复核更正账簿错误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
  (5)复核结账是否定期进行,现金账是否做到日清月结,银行账是否按期同银行核对并余额相符,未达账项是否核对清楚。
    4.会计报表的复核
  (1)复核编制的报表种类是否齐全,封面和报表的日期等内容是否完备,签章是否齐全。
  (2)复核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报表中各个项目的数字是否衔接,补充资料是否填列齐全。
  (3)复核数字是否准确,报表数字是否与账面数字相符,账表一致,有无纂改会计报表的情况。
  (4)复核报表的编报是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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