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制度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13-09-27] [热度:]

    为完善和规范医院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职能,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结合医院财务会计报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医院财务报告分为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分析。其中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可适当简化。
   (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及其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遵循《医院会计制度》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3.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的说明;
    4.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5.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6.以前年度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医院财务状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医院的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业务开展情况;
    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资产利用、负债管理情况;
    4.成本核算及控制情况;(应附有成本报表)
    5.绩效考评情况;
    6.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月结账日为公历每月的最后一天;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
    医院相关责任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进行函证)。
    2.药品、库存物资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药品、物资等。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进行函证),投资收益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4.专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一般专业设备、图书、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是否与账面数量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数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货币资金账实是否一致。
    7.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医院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处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医院应当在年中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定期清查。
    医院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账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2.在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没有统一核算方法的经济业务,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5.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三、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
    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照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医院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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